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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沧政办规〔2026〕1 号),对沧州市域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作出系统规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沧政办规〔2024〕3 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 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域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各类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建设和运营仍从其原有规定。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加氢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经营管理工作,自用加氢设施设备由使用单位所属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规划建设:鼓励集约用地与合建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氢能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市、县级加氢站专项规划或布局方案。 在用地政策方面,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同时适用 "过渡期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等性质土地建设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加氢站,给予不超过 5 年的过渡期政策支持。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支持合法建设的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站,鼓励新规划加油(气)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办法还明确,在港口、机场、各类园区等特定场景,城市公交、环卫、物流等重点领域的车辆停放场站,电力、化工、冶金等重点产氢或用氢企业,物流专线等有关运输示范线路等区域内,企业可通过租赁或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非经营性自用加氢设施设备。非经营性加氢设施设备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确需转为经营性加氢站的,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 建设标准与审批程序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设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 年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GB/T24549-2012)、《汽车加氢站加氢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相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在国家、省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许可政策前,在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气源种类为 "氢气"。 办法同时对加氢储氢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设计文件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三同时" 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运营管理与安全保障 在运营管理方面,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取得充装许可证,充装单位禁止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加氢站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恢复营业时,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在安全管理方面,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当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2018)等相关标准要求,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办法明确了加氢站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六类禁止行为,包括使用违法建(构)筑物、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等。 在应急救援方面,加氢站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办法还明确,加氢站管理部门暂按天然气加气站有关规定加强对加氢站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加氢站企业名单,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加氢站运营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主体,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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