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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免和解决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雨仁律师:王南楠、计珺、李震宇

导语:《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截至 2020 年底,全国有效采矿权共 39799个,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全国共转让采矿权 12177 个,采矿权转让总体呈下降趋势。除官方统计数据外,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以股权转让方式间接实现了采矿权转让的目的。选择股权转让或是采矿权转让等方式取决于交易结构、成交价格、经营风险、税费等问题,不同方式各有利弊。受矿产品价格波动、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结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采矿权合同纠纷进行系统梳理,在避免和解决此类纠纷时,供采矿权人以及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一、什么是采矿权转让?

什么是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采矿权定义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目前政策已不允许个人成为矿业权人)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按照《民法典》用益物权编的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可知,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相关主体仅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所以采矿权转让,所转移的标的仅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并占有、使用、处置矿产品的权利,而不涉及矿产资源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二、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采矿权转让受到行政许可的限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所以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进行采矿权转让。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类:

1、采矿权应满足的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设立新企业不受满1年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2、主体资格要求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符合:

(1)满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3)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批准文件;

(4)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满足禁止、限制类的相关规定。

3、其他条件

(1)提交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

(2)不属于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

(3)不属于同一矿权人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

(4)已经设置抵押权的,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5)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转让。

三、如何有效避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有效避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从签约前尽职调查、采矿权转让方式、转让合同条款设置以及行政审批流程四个方面着手:

1、受让前对采矿权及采矿权人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采矿权转让,如果已经明确通过采矿权变更登记方式(如出售、出资作价、合作开采)进行转让,可以仅针对采矿权进行尽职调查,对采矿权是否合法有效、有无瑕疵、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资源储量真实性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尽职调查。笔者团队针对种尽职调查清单分四大类共计50项调查事项,可以完全覆盖采矿权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不能明确是采矿权变更登记方式或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在采矿权尽职调查基础上应结合采矿权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在内。这样可以全面掌握采矿权以及采矿权人的情况,包括矿业权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对采矿权是否存在被查封的风险进行预判,为下一步确定采矿权转让方式奠定基础。

2、根据采矿权情况以及受让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确定获取采矿权方式

涉及采矿企业开采未满1年、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未满10年等特殊情况的采矿权出让受到限制,将无法通过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转让,如果需要交易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实现采矿权转让。如果受让方担心矿业权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则更倾向于通过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方式获取采矿权,风险可控。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交割周期、税费、潜在风险等方面差异较大。笔者后续会专题写一篇对比的文章。

3、起草并签订完备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以下统称为“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采矿权转让合同除了具备《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外,为了保证双方能够切实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团队还专门设计了对于资料保管、印签监管以及办证公证委托等条款,可以有效推进转让合同的履行,以及一方违约的救济。

4、梳理并履行行政审批等程序

在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当仔细梳理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例如:采矿权转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步骤以及时间节点;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主管机关审批、矿业权评估等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获取采矿权应当获得的审批文件等。如递交采矿权申请书时,如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对于采矿权变更登记行政审批流程进行系统、全面梳理,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配合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可以有效避免因为行政审批程序导致变更登记延迟或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

四、发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旦发生采矿权合同纠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包括:

、明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原因及类型

引发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出让方虚构或夸大真实资源储量涉嫌欺诈,主体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转让或受让,矿产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导致一方拒不按约履行,核心条款特别是关于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转让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等等,都可能引发纠纷。不同原因会导致不同类型的纠纷,继续履约纠纷、撤销合同纠纷、解除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等,笔者团队承办的一个咨询项目,解除合同纠纷的背景是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在解决采矿权合同纠纷时,应当首先明确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纠纷类型,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2、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前,收集并固定证据,合理自助救济

不论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解决纠纷,证据为王。在意识到可能出现纠纷或者纠纷产生初期,应当有意识的收集证据并通过适当方式加以固定,例如录音录像、公证保全等方式。

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诉讼中可以主张由违约方负担承担。在权利遭受损害时,情况紧迫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要注意自助救济的尺度,不能超过合理尺度。

制定系统解决方案,综合运用包括媒体、行政和司法途径等有效措施

在笔者团队办案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维权措施顾此失彼、不能切中要害的案例,往往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机,此前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又为后续解决路径设置了障碍。所以,在解决采矿权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原因以及纠纷类型,制定系统解决方案,避免盲目、不专业的操作让纠纷解决更加复杂化。尤其在涉及民行交叉、民刑交叉等复杂案件,运用不同的解决方案,最终的案件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例如,在笔者团队所处理的一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地质报告造假刑事犯罪问题,最终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刑事控告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维权方式,最终帮助企业挽回了损失,也使造假者获得了应有的惩治。所以,系统的解决方案以及不同措施的综合运用,更有利于解决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并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

结语:涉及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规定以及政策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所以处理此类纠纷,对于专业知识以及技能要求比较高,专业人士越早介入采矿权转让交易或者纠纷,越能够有效避免以及解决纠纷,同时可以节约维权财务成本以及时间成本。

作者介绍

李震宇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9910328855(同微信)

邮箱:lizhenyu@yurenlawyer.com

李震宇律师执业14年,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协调、处理重大、疑难诉讼及非诉案件,以工匠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系统、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好评。

主要业务领域:压覆矿产资源、涉矿合同、涉矿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民事、行政争议解决;矿业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代理;矿山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合规、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计珺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8310088100(同微信)

邮箱:jijun@yurenlawyer.com

计珺律师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0年,并具有5年行政审判经验,特别是在自然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自执业以来,代理多起矿业权注销或吊销、矿业权价款、矿山关闭处罚、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地等涉矿行政诉讼及复议案件以及压覆矿产资源侵权诉讼、矿业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并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有矿业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涉矿行政争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业合同纠纷解决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等非诉业务。

王南楠

罗马尼亚法学博士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分所主任

13031005480(同微信)

邮箱:wangnannan@yurenlawyer.com

王南楠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十多年,服务领域涉及境内外能源(包括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自然资源、基础设施、轨道车辆等,业务包括并购、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投资融资、企业境内外合规等。主要服务地域涉及非洲、东南亚、中亚、中东欧、拉美国家和地区。王南楠律师团队可以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罗马尼亚语提供涉外服务,并与境外不同专业、规模的律所、专业机构、商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


作者:雨仁律师:王南楠、计珺、李震宇

导语:《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截至 2020 年底,全国有效采矿权共 39799个,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全国共转让采矿权 12177 个,采矿权转让总体呈下降趋势。除官方统计数据外,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以股权转让方式间接实现了采矿权转让的目的。选择股权转让或是采矿权转让等方式取决于交易结构、成交价格、经营风险、税费等问题,不同方式各有利弊。受矿产品价格波动、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结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采矿权合同纠纷进行系统梳理,在避免和解决此类纠纷时,供采矿权人以及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一、什么是采矿权转让?

什么是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采矿权定义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目前政策已不允许个人成为矿业权人)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按照《民法典》用益物权编的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可知,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相关主体仅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所以采矿权转让,所转移的标的仅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并占有、使用、处置矿产品的权利,而不涉及矿产资源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二、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采矿权转让受到行政许可的限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所以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进行采矿权转让。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类:

1、采矿权应满足的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设立新企业不受满1年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2、主体资格要求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符合:

(1)满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3)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批准文件;

(4)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满足禁止、限制类的相关规定。

3、其他条件

(1)提交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

(2)不属于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

(3)不属于同一矿权人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

(4)已经设置抵押权的,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5)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6)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转让。

三、如何有效避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有效避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从签约前尽职调查、采矿权转让方式、转让合同条款设置以及行政审批流程四个方面着手:

1、受让前对采矿权及采矿权人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采矿权转让,如果已经明确通过采矿权变更登记方式(如出售、出资作价、合作开采)进行转让,可以仅针对采矿权进行尽职调查,对采矿权是否合法有效、有无瑕疵、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资源储量真实性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尽职调查。笔者团队针对种尽职调查清单分四大类共计50项调查事项,可以完全覆盖采矿权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不能明确是采矿权变更登记方式或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在采矿权尽职调查基础上应结合采矿权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在内。这样可以全面掌握采矿权以及采矿权人的情况,包括矿业权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对采矿权是否存在被查封的风险进行预判,为下一步确定采矿权转让方式奠定基础。

2、根据采矿权情况以及受让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确定获取采矿权方式

涉及采矿企业开采未满1年、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未满10年等特殊情况的采矿权出让受到限制,将无法通过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转让,如果需要交易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实现采矿权转让。如果受让方担心矿业权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则更倾向于通过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方式获取采矿权,风险可控。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交割周期、税费、潜在风险等方面差异较大。笔者后续会专题写一篇对比的文章。

3、起草并签订完备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以下统称为“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采矿权转让合同除了具备《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外,为了保证双方能够切实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团队还专门设计了对于资料保管、印签监管以及办证公证委托等条款,可以有效推进转让合同的履行,以及一方违约的救济。

4、梳理并履行行政审批等程序

在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当仔细梳理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例如:采矿权转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步骤以及时间节点;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主管机关审批、矿业权评估等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获取采矿权应当获得的审批文件等。如递交采矿权申请书时,如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对于采矿权变更登记行政审批流程进行系统、全面梳理,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配合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可以有效避免因为行政审批程序导致变更登记延迟或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

四、发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旦发生采矿权合同纠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包括:

、明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原因及类型

引发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出让方虚构或夸大真实资源储量涉嫌欺诈,主体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转让或受让,矿产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导致一方拒不按约履行,核心条款特别是关于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转让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等等,都可能引发纠纷。不同原因会导致不同类型的纠纷,继续履约纠纷、撤销合同纠纷、解除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等,笔者团队承办的一个咨询项目,解除合同纠纷的背景是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在解决采矿权合同纠纷时,应当首先明确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纠纷类型,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2、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前,收集并固定证据,合理自助救济

不论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解决纠纷,证据为王。在意识到可能出现纠纷或者纠纷产生初期,应当有意识的收集证据并通过适当方式加以固定,例如录音录像、公证保全等方式。

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诉讼中可以主张由违约方负担承担。在权利遭受损害时,情况紧迫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要注意自助救济的尺度,不能超过合理尺度。

制定系统解决方案,综合运用包括媒体、行政和司法途径等有效措施

在笔者团队办案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维权措施顾此失彼、不能切中要害的案例,往往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机,此前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又为后续解决路径设置了障碍。所以,在解决采矿权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原因以及纠纷类型,制定系统解决方案,避免盲目、不专业的操作让纠纷解决更加复杂化。尤其在涉及民行交叉、民刑交叉等复杂案件,运用不同的解决方案,最终的案件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例如,在笔者团队所处理的一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地质报告造假刑事犯罪问题,最终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刑事控告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维权方式,最终帮助企业挽回了损失,也使造假者获得了应有的惩治。所以,系统的解决方案以及不同措施的综合运用,更有利于解决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并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

结语:涉及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规定以及政策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所以处理此类纠纷,对于专业知识以及技能要求比较高,专业人士越早介入采矿权转让交易或者纠纷,越能够有效避免以及解决纠纷,同时可以节约维权财务成本以及时间成本。

作者介绍

李震宇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9910328855(同微信)

邮箱:lizhenyu@yurenlawyer.com

李震宇律师执业14年,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协调、处理重大、疑难诉讼及非诉案件,以工匠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系统、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好评。

主要业务领域:压覆矿产资源、涉矿合同、涉矿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民事、行政争议解决;矿业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代理;矿山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合规、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计珺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8310088100(同微信)

邮箱:jijun@yurenlawyer.com

计珺律师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0年,并具有5年行政审判经验,特别是在自然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自执业以来,代理多起矿业权注销或吊销、矿业权价款、矿山关闭处罚、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地等涉矿行政诉讼及复议案件以及压覆矿产资源侵权诉讼、矿业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并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有矿业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涉矿行政争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业合同纠纷解决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等非诉业务。

王南楠

罗马尼亚法学博士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分所主任

13031005480(同微信)

邮箱:wangnannan@yurenlawyer.com

王南楠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十多年,服务领域涉及境内外能源(包括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自然资源、基础设施、轨道车辆等,业务包括并购、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投资融资、企业境内外合规等。主要服务地域涉及非洲、东南亚、中亚、中东欧、拉美国家和地区。王南楠律师团队可以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罗马尼亚语提供涉外服务,并与境外不同专业、规模的律所、专业机构、商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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