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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M追踪调研:疫情下的金属产业现状(持续更新中)

近期国内疫情反复,多地运输和部分企业生产再度受到影响,SMM持续跟踪调研一线情况,传递最新实情以供市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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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M追踪调研:疫情下的金属产业现状(持续更新中)

交通部: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 货主、货代企业尽快提箱

【交通部: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 货主、货代企业尽快提箱】目前上海港由于受疫情影响,多家船公司相继开始取消挂靠上海港、将危险品和冷藏箱将转至其他港口卸货。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全力以赴保障上海港畅通运转。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协调国际班轮公司保障在上海港挂靠的航线航班和舱位投入,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全力以赴保障上海港畅通运转。

目前上海港由于受疫情影响,多家船公司相继开始取消挂靠上海港、将危险品和冷藏箱将转至其他港口卸货。相关阅读:受封控影响!船公司开始取消挂靠上海港 部分货物转至其他港口卸货

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全力以赴保障上海港畅通运转。

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协调国际班轮公司保障在上海港挂靠的航线航班和舱位投入,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全力以赴保障上海港畅通运转。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督促货主、货代企业尽快从港口提离本地集装箱货物及时梳理涉及江苏、浙江、安徽等周边省份的冷藏集装箱货物信息,加强与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动对接,由其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督促有关货主企业尽快提离上海港的冷藏集装箱货物,尽快疏解堆场冷藏箱,并迅速取得成效。

长三角三省一市港口企业要在网上动态发布港内堆场冷藏箱量、冷藏箱插头数据等信息,与港外堆场协调联动,进一步提升冷藏箱堆存能力;协调集装箱班轮公司合理安排冷藏箱港口装卸计划。认真落实做好上海港集疏运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用好集卡车辆电子通行证,保障集卡车辆进出港畅通。

  • 全力保障港口畅通有序

保障港口正常运转

涉疫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为港口作业人员通勤提供必要保障。

港口企业要充实港口一线作业人员力量,保持港口24小时作业。

封控区内港口企业应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驻港口,实行封闭管理。

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

加强港口集疏运保障

对进出港口码头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各地要实行“港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

发挥区域联动优势,推动集装箱集疏港运输“公转水”“公转铁”。

着力优化服务措施

加强对港口集疏运货车司机、船员等群体关心关爱,在公路服务区和防疫检查点等提供餐饮、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保障,在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水、生活物资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等基本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司机、船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

对运输医疗防控物资、民生物资和粮食、能源、化肥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船舶,实施优先引航、优先过闸、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全力保障国际海运物流供应链畅通

加强主要外贸航线运力保障

加强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运行监测,引导主要班轮公司优化航线运力投放,做好我国主要外贸集装箱航线运力保障;

增加现货市场在线订舱的舱位投放量,服务中小出口企业的订舱需求。

加强国际航运服务

班轮公司、港口企业要加强与内支线运输企业、货主企业、货运代理、集卡车队等沟通衔接,积极推进在线服务办理和港口作业单证、提货单、海运提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

长三角等重点区域要按照部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好香港籍外贸集装箱船舶自引自靠政策。充实引航员力量,着力提升港口服务效能,保障国际船舶航行及靠离泊作业安全。

  • 全力保持内河航道顺畅

加强航道运行监测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内河航道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和监测,及时解决航道、船闸拥堵等问题,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航道船闸,确保运输通道畅通。

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航道、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同意,同一条航道只设置一个防疫检测点,且配套设置核酸检测点。

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精神,按照“一断三不断”要求,统筹做好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全力保障粮食、能源、化肥等重点物资和集装箱水路运输稳定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的工作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特别是长三角三省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确保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要逐条认真对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港航企业立即对辖区航道船闸的防疫检查点设置和港口、航道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做法,坚决做到立行立改,并及时对外公布经批准确需保留的防疫检查点信息。

二、全力保障港口畅通有序

(一)全力以赴保障上海港畅通运转。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协调国际班轮公司保障在上海港挂靠的航线航班和舱位投入,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督促货主、货代企业尽快从港口提离本地集装箱货物;及时梳理涉及江苏、浙江、安徽等周边省份的冷藏集装箱货物信息,加强与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动对接,由其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督促有关货主企业尽快提离上海港的冷藏集装箱货物,尽快疏解堆场冷藏箱,并迅速取得成效。长三角三省一市港口企业要在网上动态发布港内堆场冷藏箱量、冷藏箱插头数据等信息,与港外堆场协调联动,进一步提升冷藏箱堆存能力;协调集装箱班轮公司合理安排冷藏箱港口装卸计划。认真落实做好上海港集疏运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用好集卡车辆电子通行证,保障集卡车辆进出港畅通。从严从实抓好疫情防控,既要做好水运口岸外防输入,又要严格防范涉疫城市疫情向港区扩散的风险,强化高风险岗位人员专班管理和一线人员静态管理,坚决筑牢防疫屏障。

(二)保障港口正常运转。涉疫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为港口作业人员通勤提供必要保障。港口企业要充实港口一线作业人员力量,保持港口24小时作业。封控区内港口企业应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驻港口,实行封闭管理。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

(三)加强港口集疏运保障。对进出港口码头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各地要实行“港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发挥区域联动优势,推动集装箱集疏港运输“公转水”“公转铁”。

(四)着力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对港口集疏运货车司机、船员等群体关心关爱,在公路服务区和防疫检查点等提供餐饮、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保障,在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水、生活物资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等基本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司机、船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对运输医疗防控物资、民生物资和粮食、能源、化肥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船舶,实施优先引航、优先过闸、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全力保持内河航道顺畅

(五)加强航道运行监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内河航道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和监测,及时解决航道、船闸拥堵等问题,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航道船闸,确保运输通道畅通。

(六)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航道、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同意,同一条航道只设置一个防疫检测点,且配套设置核酸检测点。

四、全力保障国际海运物流供应链畅通

(七)加强主要外贸航线运力保障。加强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运行监测,引导主要班轮公司优化航线运力投放,做好我国主要外贸集装箱航线运力保障;增加现货市场在线订舱的舱位投放量,服务中小出口企业的订舱需求。

(八)加强国际航运服务。班轮公司、港口企业要加强与内支线运输企业、货主企业、货运代理、集卡车队等沟通衔接,积极推进在线服务办理和港口作业单证、提货单、海运提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长三角等重点区域要按照部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好香港籍外贸集装箱船舶自引自靠政策。充实引航员力量,着力提升港口服务效能,保障国际船舶航行及靠离泊作业安全。

五、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九)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层层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长三角三省一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水路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专班,合力抓好贯彻落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于2022年4月13日下班前报部。

(十)加强调度协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调度机制,长三角三省一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开展日调度,加强区域联动,及时解决港口航道运行、港口集疏运车辆通行不畅等问题。要加强信息报送,长三角三省一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日9:00时前,向部报送前一日主要港口装卸作业、港口集疏运(含冷藏箱)和航道船闸运行及其防疫检查点设置情况。

(十一)加强督查检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认真受理港口航道运行、港口集疏运车辆通行不畅等问题,一事一协调、一事一处理。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地区、部门和港航企业抓好任务落实,对保通保畅工作不力、严重影响港口航道正常运行、阻碍水运重点物资运输、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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