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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稀土的行为

近日,自然资源部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3类共20起矿产违法案件,包括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情形,涉及矿种包括国家战略性矿产如稀土等。该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强调,公开通报一批矿产违法案件,是为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

会上,自然资源部通报了2起涉及稀土的案件:一是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刘某无证采矿案。该涉案人员开采稀土面积1083平方米,采用原地浸矿的方式采矿,注液孔约236个。由于违法开采,造成稀土资源破坏的储量为7.28吨,破坏价值139.78万元。2021年8月,当地法院判处涉案人员刘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是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饶某、王某等9人无证采矿案。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9名犯罪嫌疑人违法开采稀土7.07吨,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48.47万元。目前,寻乌县公安局已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7名嫌疑人被法院判处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

对违法开采稀土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对于违法开采稀土行为将起到震慑作用。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赣州市等地频繁出现违法开采行为,与当地打击违法开采稀土力度不够有关。由于稀土价格持续走高,开采稀土矿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一些违法分子不禁挺而走险。

2010年以来,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针对违法开采稀土开展了多次专项打击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一些违法行为在“风头”过后死灰复燃。正是这些违法分子的恶性采矿行为,导致矿业秩序混乱,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资产的大量流失。可以说,非法开采、加工和销售稀土活动已成为影响我国稀土产业健康发展的“毒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决不能手软,才能彻底斩断违法开采稀土的黑手。我们常说,发展是硬道理。如果没有发展,就不具备解决其他问题的基本前提。如今看来,有效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也是个硬道理。

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稀土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稀土市场秩序,强化对稀土开采的全方位监管。只要政府相关部门和执法机关相互配合,就能取得实质的成效。更重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打击违法开采稀土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威信,它虽无形,却是政府相关部门最重要的行政资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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