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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拓展阅读:国家统计局:1—11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5.3% 11月份,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推进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有效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作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加大民营经济支持力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1—11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5.3%。 一、基础设施投资连续加快 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加快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薄弱领域补短板,有力支撑基础设施投资回升。1—11月份,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8.9%,增速比1—10月份加快0.2个百分点,连续七个月回升。其中,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14.1%,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增长11.6%,信息传输业投资增长8.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投资增长7.4%,道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3%,铁路运输业投资由1—10月同比下降转为增长2.1%。 二、制造业投资稳定增长 各方面积极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推动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投资要素保障,促进制造业投资较快增长。1—11月份,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9.3%,快于全部固定资产投资4.0个百分点。其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投资增长4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投资增长19.7%,纺织服装、服饰业投资增长28.1%。 同时,顺应经济升级发展需要,制造业企业加大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带动投资增长。1—11月份,制造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9.1%,占全部制造业投资的比重为40.9%。 三、高技术产业投资快速增长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产业升级发展态势明显,高技术产业投资增势良好。1—11月份,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9.9%,比全部投资增速高14.6个百分点。 以电子、医药为代表的高技术制造业快速发展,相关投资大幅增加。1—11月份,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23.0%,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投资增长28.2%,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投资增长28.3%,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投资增长12.8%。 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大,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带动相关行业投资增长。1—11月份,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同比增长13.2%,其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投资增长26.1%,电子商务服务业投资增长24.4%,研发设计服务业投资增长21.2%。 四、民生补短板投资增长较快 聚焦补短板保民生,各方面持续加大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领域投入。1—11月份,社会领域投资同比增长12.5%。其中,卫生和社会工作投资增长27.8%,教育投资增长7.5%,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投资增长4.5%。 1—11月份,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同比增长19.6%,增速比1—10月份加快0.7个百分点。其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24.6%,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10.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6.7%。 五、大项目投资支撑作用明显 1—11月份,计划总投资亿元及以上大项目完成投资同比增长11.9%,增速比1—10月回落0.3个百分点,比全部投资高6.6个百分点。 从投资先行指标看,1—11月份,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20.3%,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投资)到位资金增长21.5%,为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撑。下阶段,要深入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进一步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充分利用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支持,推动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保持投资稳定增长。 1—11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20043亿元,同比增长5.3%。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84109亿元,同比增长1.1%。从环比看,11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降0.87%。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13017亿元,同比增长0.7%;第二产业投资166204亿元,增长10.1%;第三产业投资340822亿元,增长3.2%。 第二产业中,工业投资同比增长10.1%。其中,采矿业投资增长0.5%,制造业投资增长9.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19.6%。 第三产业中,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8.9%。其中,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14.1%,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增长11.6%,道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3%,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1%。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增长3.7%,中部地区投资增长9.4%,西部地区投资增长4.8%,东北地区投资增长0.9%。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5%,港澳台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3.4%。 附注 1、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国有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都属于国有控股。 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执行。划分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是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2号)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基层统计单位均要填报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由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填报。已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填报,未登记的,按投资者的登记注册类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填报。 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统计范围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3、调查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 6、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结果,对2021年10月份以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2年10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 国家统计局:1—11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9.8%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1—11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23863亿元,同比下降9.8%;其中,住宅投资94016亿元,下降9.2%。 1—11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9685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5%。其中,住宅施工面积633916万平方米,下降6.7%。房屋新开工面积111632万平方米,下降38.9%。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81734万平方米,下降39.5%。房屋竣工面积55709万平方米,下降19.0%。其中,住宅竣工面积40442万平方米,下降18.4%。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1—11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121250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3.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26.2%。商品房销售额118648亿元,下降26.6%,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28.4%。 11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520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0%。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长18.0%。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1—11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36313亿元,同比下降25.7%。其中,国内贷款15823亿元,下降26.9%;利用外资66亿元,下降26.6%;自筹资金48994亿元,下降17.5%;定金及预收款44601亿元,下降33.6%;个人按揭贷款21870亿元,下降26.2%。 四、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11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94.42。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土地购置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土地成交价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2.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4.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要说明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遵循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以景气循环理论与景气循环分析方法为依据,运用时间序列、多元统计、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基准指标,选取了房地产投资、资金、面积、销售有关指标,剔除季节因素的影响,包含了随机因素,采用增长率循环方法编制而成,每月根据新加入的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国房景气指数选择2012年为基年,将其增长水平定为100。通常情况下,国房景气指数100点是最合适的景气水平,95至105点之间为适度景气水平,95以下为较低景气水平,105以上为偏高景气水平。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 国家统计局:1—11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5.3%

    》拓展阅读:国家统计局解读:1—11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 1—11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20043亿元,同比增长5.3%。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84109亿元,同比增长1.1%。从环比看,11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降0.87%。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13017亿元,同比增长0.7%;第二产业投资166204亿元,增长10.1%;第三产业投资340822亿元,增长3.2%。 第二产业中,工业投资同比增长10.1%。其中,采矿业投资增长0.5%,制造业投资增长9.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19.6%。 第三产业中,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8.9%。其中,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14.1%,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增长11.6%,道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3%,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1%。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增长3.7%,中部地区投资增长9.4%,西部地区投资增长4.8%,东北地区投资增长0.9%。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5%,港澳台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3.4%。 附注 1、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国有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都属于国有控股。 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执行。划分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是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2号)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基层统计单位均要填报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由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填报。已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填报,未登记的,按投资者的登记注册类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填报。 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统计范围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3、调查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 6、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结果,对2021年10月份以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2年10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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