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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观新闻 1、7月24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共同主持第二十五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李强表示,面对当前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中欧作为全球的两大力量、两大市场,应当进一步密切多边协作,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抵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坚定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支持世贸组织改革发展,捍卫国际公平正义和全球经贸秩序,共促世界和平稳定繁荣。 2、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昨日主持例行记者会。记者提问称,美国总统特朗普周三公布了一项人工智能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巩固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主导地位,以保持对中国的领先。郭嘉昆表示,中方始终主张各方应该共同推动人工智能开放包容,普惠向善,不应该突出对抗竞争,而应该追求共享智能红利,实现共同发展。 3、央行发布2025年7月中期借贷便利招标公告,25日,中国人民银行将以固定数量、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开展4000亿元MLF操作,期限为1年期。 4、在7月24日召开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对战略矿产走私出口零容忍、出重拳,侦办了一批非法出口案件,抓获了一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说打出了声势、形成了震慑。 5、当地时间7月24日,总台记者获悉,当天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了一项对总额930亿欧元的美国产品加征反制关税的措施。 行业新闻 1、国务院国资委7月23日至24日在京举办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班。会议要求,要紧紧围绕“三个集中”,优化国有资产增量投向,调整存量结构,带头抵制“内卷式”竞争,加强重组整合,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形成新的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2、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增强粮食安全金融保障,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信贷资源倾斜,深化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服务,加强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供给。 3、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4、继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发布首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许可后,上海将于2025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发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牌照。 5、中基协最新发布的公募基金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底,我国公募基金总规模为34.39万亿元。这是我国公募基金总规模自2024年初以来第九次创下历史新高。货币基金则规模缩水,6月规模下降超1600亿元。 6、国家发改委消息,截至目前,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已基本下达完毕,重点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绿色发展、社会民生、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灾后应急恢复等领域项目建设。 7、郑商所公告,近期影响玻璃、纯碱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请各会员单位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提醒投资者理性参与,合规交易。 8、财联社记者获悉,第二批12只浮费基金昨日获批,后续将陆续发售。12家基金公司上报了第二批浮费基金,其中,南方、易方达、汇添富、中欧、景顺长城、东证资管、平安基金等7家参与了首批新模式产品,此次为第二次申报。 公司新闻 1、希荻微公告,存在对控股子公司Zinitix失去控制的风险。 2、先锋新材公告,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亨通光电公告,中标15.09亿元海洋能源项目。 4、海伦钢琴公告,崔永庆将取得公司控制权,股票复牌。 5、元力股份公告,拟购买同晟股份100%股权,股票复牌。 6、时空科技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股票停牌。 7、概伦电子公告,与上海国投、上海芯合创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8、赛微微电公告,股东武岳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不超过18%公司股份。 9、上纬新材公告,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豁免公司现任及离任董监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10、中金黄金公告,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公司将推动善后工作。 11、富森美公告,董事长刘兵被留置,副董事长刘云华代为履行职责。 环球市场 1、美股三大指数收盘涨跌不一,道指跌0.7%,纳指涨0.18%,标普500指数涨0.07%,热门中概股收盘普跌,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跌1.54%。 2、WTI原油期货收涨1.2%,报66.03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收涨1%,报69.18美元/桶。 3、COMEX黄金期货收跌0.77%,报3371.3美元/盎司。COMEX白银期货收跌0.55%,报39.285美元/盎司。 投资机会参考 1、供需两端多重因素共同推动,这类战略资源价格屡创历史新高 据报道,自5月13日以来,钨精矿价格屡创历史新高。记者采访产业链获悉,此轮钨价上涨,是供需两端多重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业内预计,在钨矿开采指标收紧、环保监管趋严及在产矿山资源品位自然下降等因素影响下,今年行业供需缺口超4600吨,将对钨价形成有力支撑。 光大证券认为,钨未来需求有望实现多点开花。展望钨金属的未来需求情况,有数个非常具有潜力的增长点。光伏钨丝:相较于传统高碳钢丝,钨丝的细径化潜力大,能够有效降低硅片损耗,满足大尺寸、薄片化硅片切割要求;军工用钨:国防科工局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7月军工材料采购计划中,硬质合金刀具、穿甲弹芯等钨制品订单同比增长42%;可控核聚变:钨及其合金因其优异的高温性能、抗辐照性能和机械性能,成为核聚变反应堆中关键部件的理想候选材料。 2、优必选推出全尺寸工业人形机器人Walker S2 据优必选官微消息,优必选宣布新推面向智能制造场景的全尺寸工业人形机器人Walker S2,通过迭代的群脑网络2.0(BrainNet 2.0),搭载自研的全球首个专用于工业人形机器人本体的智能体技术Co-Agent。Walker S2集成第四代工业级灵巧手与仿生手臂,其灵巧手采用类人尺寸设计,可实现亚毫米级的精细操作,且耐久性经测试超过8万次;仿生手臂采用全中空结构与集成走线设计,支持自主换电等高难度动作。 上海证券分析师吴婷婷称,近期国内外产业端迎来密集催化,产业潮起入局者明显增多,国内华为、字节、比亚迪、小米、广汽、蚂蚁等车企、科技厂商纷纷加码具身智能,海外特斯拉、1X、FigureAI等加速商业化量产步伐,DeepSeek人工智能公司的涌现推动通用机器人大模型的发展,助力人形机器人实现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产业链进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阶段,目前人形机器人进入工业场景,已经成为国内外确定性较高的应用趋势,人形机器人商业化落地可期,建议关注受益的国内零部件厂商。 3、13.36亿元大动作,垣信发布火箭采购招标 近日,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2025年运载火箭发射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拟采购一箭10星/一箭18星两种搭载规格的火箭发射服务,共计7次发射服务、发射卫星94颗,招标金额13.36亿元。招标人为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垣信卫星”)。这是垣信卫星2025年的第二轮火箭发射服务招标。 本次招标的合同执行期分别为2025年和2026年3月底之前,千帆星座建设明显提速。长江证券军工团队指出,此次招标内容调整后,民商火箭也有望参与千帆星座组网建设。预计随着多家民营火箭公司参与投标,将显著增加组网运力供应,加快星座建设。 4、人工智能带来历史性变革,未来十年行业将迎来发展关键期 据报道,工业母机是“制器之器”“自强之基”,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产业。近年来,我国工业母机产业取得长足进步,产业规模连续13年位居全球第一,2024年产业营收超过1.5万亿元。 国家制造强国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周济表示,人工智能将给工业母机带来历史性变革,下一阶段的方向是智能数控机床,主战场是高质量数控机床和产线。未来十年将是我国智能数控机床发展关键期。东北证券指出,上轮机床投资高峰在2011-2016年,目前为老旧机床更新迭代时点,叠加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推动,加快存量市场更新迭代,为国产机床提供发展良机。

  • 两部门: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在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前,增加“价格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二)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三)项修改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六)项修改为:“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八)项修改为第(十)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共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定价机制,应当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可以实行支持性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进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二)项修改为:“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调查;” 八、删除第四十条第二款。 九、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款中的“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修改为“通过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等方式”。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修改为“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第二款中的“加价出售商品”修改为“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工作指导”修改为“工作指导监督”。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消费者、经营者”修改为“社会”。 (五)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帐簿”修改为“账簿”,“文件”修改为“文件、电子数据”。 (六)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七)将第四十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 (八)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修改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等所需资料”。 (九)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家行政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修改为“另行制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作出明确部署。2023年,价格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法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完善。一是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当前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二是提升依法治价水平的需要。近年来价格工作的内涵、方法和手段发生变化,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完善价格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有了更多实现手段,需要丰富听取意见的方式,更好促进公众参与,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三是巩固价格改革实践经验的需要。随着价格改革纵深推进,政府定价机制不断健全,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定价和成本监审制度;部分定价项目实现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的转变,更加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相关改革成果需要通过修法予以巩固,实现立法与改革的有机衔接。 二、修订过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修法工作小组,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在组织立法后评估和总结价格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且各方面共识度较高的条款,起草了修正草案初稿。修订过程中,赴多地开展调研,多次召开部门及专家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专家等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及调研情况,反复研究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 价格法修订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深化价格改革、增强价格调控能力、提升价格监管水平提供法律保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价格工作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聚焦法律中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点内容,完善法律条款,强化法律适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总体稳定前提下,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凝聚最大共识。 四、主要修订内容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二)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三)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一是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二是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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