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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网站,2023年以来,证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牢抓实,按照“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要求,强化政治引领,忠诚履职尽责,凝聚系统合力,“零容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做到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2023年执法工作情况 2023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17件,同比增长19%;作出行政处罚539件,同比增长40%,处罚责任主体1073人(家)次,同比增43%;市场禁入103人,同比增长47%;罚没63.89亿元,同比增长14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118件,有力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工作成效持续彰显,“零容忍”打击高压态势不断巩固。 (一)紧盯“关键少数”,着力铲除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坚持“申报即担责”。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坚持一查到底,杜绝“带病申报”“病从口入”,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3年,查处4起发行人在发行申报阶段报送虚假财务数据案件,其中科创板IPO企业思尔芯为达发行条件,2020年虚增利润占比达118%,为注册制下首例在申报阶段即被我会发现查处的欺诈发行案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1650万元罚款。 ——坚持系统治理。聚焦滥用会计政策、大额计提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32家情节恶劣的公司,严打借减值之名行财务造假之实的违法行为。深挖财务造假利益链条,针对多起财务造假案件出现涉案主体交叉关联、供应商和客户高度雷同、上下游配合造假的情况,串并分析、全面摸排、集中查办,切实净化上市公司生态圈。 ——坚持立体化追责。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强制退市、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违法成本。2023年,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中32家已被强制退市,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上市公司42家。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中,公司及责任人分别被我会处以14250万元、9071万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十余名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家公司均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投资者获得超过13亿元民事赔偿,对敢于以身试法的上市公司形成强大执法震慑。 ——坚持精准追责。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做到过罚相当,加大对“首恶”“关键少数”惩戒力度,并尽可能降低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如奇信股份案中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授意、指使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我会对叶某处以14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违规占用担保案件,区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责任,分类处理,避免对公司造成“二次伤害”。 (二)紧盯不勤勉、未尽责,压紧压实“看门人”责任,督促引导中介机构提升执业质量 ——坚持“一案多查”。在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基础上,全面核查涉案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如全链条打击专网通信系列案、紫鑫药业财务造假案等涉案中介机构违法失责行为,对国美通讯欺诈发行案相关保荐、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一并追责。 ——坚持“双罚制”。严厉惩戒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罚”。2023年,共对25家中介机构、94名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在依法适用“财产罚”之外,用足用好法律赋权,探索适用“资格罚”。如对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网力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5倍罚款,暂停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对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的国海证券项目负责人孙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紧盯“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惯犯累犯”,对违规减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交易环境 ——严查快处违规减持行为。聚焦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乱象,坚决查办9起违规减持案件。其中,对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合谋利用融券、衍生品工具绕道减持,强化穿透式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认定相关单位及个人共同构成限制期交易,合计罚没2.35亿元。 ——从严打击内外勾结操纵股价。依法严惩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查办9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与游资内外勾结操纵本公司股价案件,对劲拓股份、森源电气、新美星等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分别处以6.6亿元、6.1亿元、9567万元罚没款。 ——从重处理操纵市场累犯惯犯。对个别操纵市场被多次处罚仍未收手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如王某铜团伙前后操纵7只股票,被我会处以15亿元罚没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某成团伙操纵股票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被我会3次处罚后再次犯案,我会处以2.97亿元罚没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实查办新型违法案件。运用数据化分析手段,依法打击不断变异、升级的资本市场新型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蔓延势头。如依法查办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办不法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快速卖出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从严查处关键人员内幕交易。有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将职业道德抛之脑后,利用身份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监守自盗”为自己非法牟利,必须予以严惩。如对数知科技董事长张某内幕交易本公司股票开出没一罚六3500余万元罚单,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索通发展收购对手方董事黄某实施内幕交易罚没5000余万元。此外,我会还对公职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三峡水利”“华东科技”等一批窝案串案严肃追责。 (四)紧盯债券、私募、期货等各领域,向违法行为坚决亮剑,不留金融监管执法暗角、死角 ——坚决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债券违约背后隐藏的信息披露违法、挪用资金等问题。2023年办理债券违法案8件,涉及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各4件。如恒大地产提前确认房产销售收入、虚增2019、2020年收入和利润、造成5只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42亿余元罚款。远高实业披露的抵押财产情况与抵押登记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未及时披露向法院申请破产信息及相关债券违约情况,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600万元。 ——加大对私募、期货违法的执法力度。2023年办理私募、期货案件29件,违法类型包括挪用基金财产、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违规承诺收益、违规投资运作、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紧盯相关涉风险案件,如8家私募机构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方式,控制多家私募机构相互嵌套投资,虚构底层标的和估值,涉及上千名投资者,累计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上百亿元。某期货公司未履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职责,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信息,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我会及时对上述案件立案查处。 ——严厉打击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管控不力的机构从严问责。办理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61件,涵盖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类型。如集中查办招商证券部分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63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8173万元,对1人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2024年执法工作重点 2024年,证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市场平稳运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为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一是强化线索发现。加大科技监管应用,不断提升线索发现的敏感度和精准度,强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市场监管协作,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联动、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现场检查与稽查调查联动,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二是严查重大案件。重点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占用担保、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盯防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投资者入市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是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对案件办理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强化过程监督、动态管理、关键环节把控,切实提升查办质量。优化执法力量配置,通过“联合调查”“以案代训”“援派组长”等模式,快速查处重大案件。 四是持续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公安、检察驻会办公、沟通便利的机制优势,联合公安、检察机关集中部署、督办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加强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在信息通报、数据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联动,形成各司其职、有机衔接、齐抓共治的工作格局。 五是注重惩防并举。发挥稽查执法“惩罚”“治理”“预防”“教育”功能,让挑战法律底线者付出应有代价,并以罚促改,以罚促管,实现对市场生态的涵养和修复。提升执法透明度,及时通报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类案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效果。
距离公开意见稿发布仅一个月,国内量化交易的首个监管法规落地了。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新规中,监管明确把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定性为量化交易,这就意味着,这也是国内首部量化交易的法规正式出炉。 有头部量化公募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监管多次组织公司实控人、合规等关键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了行业建议。此次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具体执行需要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 七大核心要点 此次新规共7章32条,涵盖报告管理、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特别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依然是七大核心要点。 一是明确制定新规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总体要求以及明确职责分工。其中,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报告管理上明确要求与报告路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 《管理规定》建立覆盖程序化交易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将程序化交易各主体、各环节全方位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具体来看,事前,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先报告、后交易”的管理安排。技术系统需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经过充分测试。相关机构应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与合规风控制度等。 事中,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实时监测监控,并明确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安排。证券公司需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监控,配合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 事后,明确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交易所、行业协会可开展约谈提醒或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关的技术系统、交易单元、主机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包括要求高频交易额外报告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从严管理高频交易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等。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不过北向程序化交易的具体办法将由沪深交易所制定。 业内解读:充分考虑量化的两面性,更为突出公平 在业内看来,新规在征求意见后,监管充分考虑程序化交易对市场的两面性影响。 一方面,为防止程序化交易影响系统安全或交易秩序,推出多项针对性监管举措。如对程序化交易快速申报、撤单,以及频繁影响个股价格甚至冲击市场运行的情形,对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加强重点监控。对程序化交易策略复杂、风险管控难度大等隐患,分层压实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机构责任等。 另一方面,对符合规范要求的程序化交易,允许其合规经营和发展,发挥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征求意见期间,多家头部机构表示将按规定优化策略,适当减速降频,依法合规参与市场交易。 更为重要的是,此次量化新规的快速落地,更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出发,将限制程序化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的过度优势作为重要目标。 比如,在交易机会公平性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在成本承担公平性方面,参照国际监管实践,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适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并可额外收取撤单费,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对市场成本承担的公平性。同时,通过市场化调节手段,还有利于引导高频交易主动控制交易频率,缩小与普通投资者差距。 在内外资监管公平性方面,明确将北向程序化交易纳入交易报告管理,并执行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体现了平等对待内外资的公平原则。 近半年量化私募监管脉络 自去年8·28行情以来,对高频量化私募的讨伐之声到达了顶峰。监管关注到投资者的情绪与需求,快速推出对程序化交易相应的监管举措,用来提振投资者信心。 近半年多以来,证监会、交易所以及中基协等各监管机构已经出台系列组合拳,对程序化交易的制度安排、业务细则、系统安全性与稳定性、监管要求等做出全方位的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2023年9月1日,证监会指导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述通知明确程序化交易定义、对四类行为重点监督、实施报告管理制度等。意味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 今年2月20日,沪深两交易所发布了《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公告指出,上述制度已平稳落地,存量投资者已按要求如期完成报告工作。增量投资者落实“先报告、后交易”的规定,各方报告的质量总体符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量化交易监管打下了基础。 3月6日,两会记者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要不断深化改革,更加完善各项基础制度,推进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各参与方在市场上能够有序地公平、充分地参与博弈,更好地发现价值,更好地配置资源。他提到,对于近期热议的量化交易,要趋利避害,进一步突出量化交易的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管、规范发展,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 4月12日,“国九条”提及,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并要求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 同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出台,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了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 4月3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中,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为公募展业划定了红线,将在8月1日开始执行。 在业内看来,随着《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落地,量化交易等程序化交易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监管,也传递出了“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监管思路。
据证监会网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期,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总体赞同《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并做了修改完善。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三是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相关合规内控要求;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降低基金投资者交易成本,有利于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进一步端正经营理念,专注提升投资者长期收益,提供更加优质的交易、研究和投资服务,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监局、行业协会做好新规解读、培训和实施工作,并组织行业机构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委托证券公司办理(以下简称券商交易模式)、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单元(以下简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合规风控能力、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管理规模等情况,合理选择证券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证券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内容、收取交易佣金的价格标准与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高于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第五条 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证券公司控股的境内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上一年末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前款比例限制,但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不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证券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第五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转换存续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等方式,规避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证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基金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证券交易,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负责人对本公司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投资运作管理,以及存续基金转换交易模式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公布。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本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文件材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单元出租、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向证券交易场所履行报告等义务,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低于相关服务成本。证券公司不得使用交易佣金为基金管理人违规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交易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岗位配置,加大信息系统投入,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证券交易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服务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强化研究人员等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研究服务专业能力、业务质量和合规水平,严格规范研究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研究服务需求,制定相应制度流程,配备充足专业人员,在研报解读、跟踪研究等方面提供专业、审慎的研究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销售部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证券交易监督制度机制,严格监督所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行为,重点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佣金支出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加强证券交易活动管理,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并就各方的具体职责签订协议,确保证券交易的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基金清算的及时、高效和基金财产的独立、完整。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依法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 号)同时废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我会研究制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7 年 2 月,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 号),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对基金公司佣金分仓上限、防范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等作出要求。总的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对规范基金公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23 年7 月,我会印发《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提出要合理优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据此,我会研究制定《规定》,优化完善交易佣金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的监管。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 19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证券交易佣金费率水平。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其中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不得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费用,且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其他类型基金产品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的两倍。二是明确平均佣金费率水平的发布机制。由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交易佣金费率变化情况定期测算,行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相应调整。 (二)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一是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管理人,维持佣金分配比例上限 30%;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超过 10 亿元的管理人,将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 30%调降至 15%。二是明确券商交易模式和租用交易单元模式并存情形下交易佣金分配比例要求。 (三)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内部制度要求。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全面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从重问责。二是强化证券公司研究能力建设,优化证券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考核激励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机制,切实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严禁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三是压实基金托管人职责,强化外部监督制约。 (四)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新增基金管理人层面整体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和分配情况披露要求,相关披露模板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发布。
>>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就分红和退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改,引入了分红不达标实施ST的安排。请问是否会有大量公司因分红不达标被实施ST?分红不达标是否会被退市? 答:分红不达标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主要着眼于提升上市公司分红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点针对有能力分红但长期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需要指出的是,ST不是退市风险警示(*ST),主要是为了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的风险。公司如仅因此原因被ST,并不会导致退市;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申请撤销ST。 实施ST针对的是有盈利的企业,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在判断实施条件上,只有当三年累计的分红比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和分红金额(主板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科创板和创业板为3000万元)均不满足要求时,才会被实施ST。 规则设置的条件,充分考虑了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研发投入大,部分企业仍处行业发展早期的特点。对于研发强度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15%以上)或研发投入大(三年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即使分红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也不会被实施ST。 以2020-2022年度数据测算,沪深两市可能触及该标准的公司数量仅80多家。 问: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有观点认为这对小盘股走势造成较大冲击。请谈谈您的看法? 答:本次退市指标调整旨在加大力度出清“僵尸空壳”、“害群之马”,并非针对“小盘股”。在标准设置、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均做了稳妥安排,短期内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市场有观点认为“本次退市规则修改主要针对小盘股”,这纯属误读。 根据测算,沪深两市明年适用组合财务指标触及退市的公司家数预计在30家左右;明年可能触及该指标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约100家,这些公司还有超过一年半时间来改善经营、提高质量,2025年底仍然未达标准,才会退市。市值指标方面,沪深两市当前仅4家主板公司市值低于5亿元,科创板、创业板暂无公司接近3亿元市值退市指标。
4月12日,证监会表示,为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坚守板块功能定位,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拟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电子邮箱:faxing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意见》提出,要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这要求科创板始终坚守板块定位,主要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旨在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推荐真正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二、修改内容将《指引》第一条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由“5项以上”调整为“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 》点击查看原文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点击查看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形成和落地实施,证监会制定并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则,现就涉及发行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交易监管等方面的6项规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行监管方面,包括2项规则修订。一是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为落实《若干意见》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等要求,对申报科创板企业的研发投入金额、发明专利数量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设置更高标准,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等指标要求,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二是修订《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落实《若干意见》关于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等要求,将首发企业随机抽取检查的比例由5%大幅提升至20%,并相应提高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和交易所现场督导的比例,调整后,现场检查和督导整体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 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包括1项规则制定、1项规则修订。一是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将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升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以证监会规章的形式发布。内容上,保持原减持规定基本框架不变,同时结合各方面关注重点,在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强化关键主体义务等方面做了针对性完善。二是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吸收整合原减持规定中有关规范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定离婚分割股票后各方共同遵守原有减持限制。 证券公司监管方面,主要是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旨在通过加强监管,发挥上市证券公司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重点包括:督促公司端正经营理念,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主责主业;发挥现代企业治理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制衡,完善人员管理,优化激励约束,加强对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强化风控指标信息披露;合理审慎开展融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升投资者回报。 交易监管方面,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报告要求。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 此外,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同步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19项具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提高上市条件、规范减持、严格退市标准等方面。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及交易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上述制度规则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在防风险、强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发展主线之下,监管多次强调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上市公司监管将以怎样的形式切入?如何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围绕于此,3月15日,证监会同步出台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两项文件,从上市准入源头和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要求与规范。 两份文件看点与亮点颇多,可谓句句是重点,直指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议题: 1、从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 2、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要求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 3、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 4、在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从制度规范上更为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重点问题。如严惩业绩造假,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 5、对社会上热议的离婚减持、绕道减持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规范减持方面,此次监管要求 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减持。 在业内看来,两份文件与日前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经济主题记者会议上的表态一脉相承,即抓紧谋划严把IPO入口关、加强上市公司和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健全监管执法制度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措施提高上市门槛 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证监会此次出台《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文件就是为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证监会表示,《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对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先来看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方面,监管要求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并提出研究要求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 其次,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其中,中介机构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 强调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 第三,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重点在于一是要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二是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其中,对各个板块功能定位进行再次明确,主板突出行业代表性,体现稳定回馈投资者的能力;创业板更强调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科创板凸显“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北交所持续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功能。 在监管范畴内,证监会要求,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从严监管高价超募。 此外,要求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下一步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的比例,现场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拟上市企业的三分之一,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并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规“造富”。 十八项举措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监管对上市公司的定位和作用给与充分肯定,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在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也存在违规减持、分红稳定性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 证监会此次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从4个方面18项政策举措,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 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 二是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 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对通过离婚、质押平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严格监管。加强减持行为技术控制,有效遏制违规减持,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上缴价差。 三是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 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加强监管约束。多措并举提高股息率,并督促财务投资较多的公司提高分红比例。此外,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压缩实施周期,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是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值管理方面,证监会要求依法从严打击“伪市值管理”。“零容忍”从严打击借市值管理之名,实施选择性或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 此外,18项举措还包括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削减“壳”价值,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各类工具提升对长期投资的吸引力,合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等多个要点,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去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资本市场改革指明了方向,随着证监会新任主席到位,监管新理念逐渐释出,一系列调研、座谈会接踵而至,市场对于改革的方向关注度只增不减,下一步工作怎么展开? 3月15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解读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并答记者问。参会答记者问的还有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司长申兵,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人事教育司负责人张朝东。 在行业人士及专家学者看到,证监会副主席带队多位司长在国新办开新闻发布会,这是非常少见的。这非常明确地体现了一严到底、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 证监会集中发布四项新政策文件是本次发布会同步进行的一大亮点,也是这次新闻发布会的干货所在,证监会副主席以及各位司长均做了明确解读。这四份文件分别是: 《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 证监会称,将坚持系统思维、依法治市,抓紧制定修订相关配套规则,统筹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同时研究出台一揽子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经过记者梳理,四项政策文件核心内容至少有20条: 1.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2.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3.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 4.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5.从严监管高价超募。 6.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大幅提高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比例和加大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 7.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 8.督促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穿透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造富”。 9.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依照《证券法》等规定严肃问责。 10.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 11.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对通过离婚、质押平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严格监管。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上缴价差。 12.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加强监管约束。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13.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 14.督促行业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校正定位偏差,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更加注重客户长期回报,切实履行信义义务。 15.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廉洁从业监管。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持续完善行业机构薪酬管理制度。 16.更好发挥行业机构维护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主力军作用。压实证券公司交易管理职责,提升不同类型投资者交易公平性。 17.强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 18.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覆盖行业境内外、场内外、线上线下全部业务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健全多层次流动性支持机制,及时稳妥处置风险机构。 19.把政治性人民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监管工作中。突出能力过硬,着力打造堪当重任的监管干部队伍。突出作风过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20.从严加强干部监督制度建设。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重拳纠治“四风”顽疾。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证监会也谈到,一系列完善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走好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发展之路,为金融强国建设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积极贡献力量。 看点一: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具体来看,四项新规着眼于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也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会上介绍,制定上述四个文件的原则把握上,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增强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同时,不回避矛盾、直面问题,切实回应市场关切,走好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发展之路。 二是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监管、防风险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提出意见建议比较多的方面。这次文件制定,突出了“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一方面,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加强市场监管的相关措施。另一方面,坚持刀刃向内,动真碰硬,在从严加强证监会队伍管理方面也作出了全面的安排。 三是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这次出台的相关文件是一个有机整体,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各方面系统性提出政策措施。 看点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四位司长也具体结合新规的发布,谈及下一步监管的细化方向。 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谈到,这次证监会就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出台了专门文件,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若干条措施。这些措施有些是对证监会过往行之有效做法的一个强化,也有一些是新的安排,核心就是要让发行监管的链条更加坚固,监管更加严格,板块功能更加突出。他表示,对于上市门槛也会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上市前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募投项目资金规模要合理且要做好短中长期规划,不得搞突击的“清仓式”分红,“关键少数”要有良好的“口碑声誉”。 二是要研究提高部分板块的上市指标,从监管实践看,目前有的板块上市财务指标是偏低的,综合性不足,引导分流企业到合适的板块作用不充分,证监会也听到不少的市场声音建议提高上市指标。证监会将认真分析、系统研究,特别是充分参考近年来新上市企业和在审企业的情况,指导沪深交易所修改上市规则,适度提高部分板块财务指标,丰富综合性指标,让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合适的板块上市。 三是从严监管未盈利企业上市。从实践看,科技企业发展可能会有一个未盈利阶段,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差。一些优质的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上市更好更快成长,但绝不能是那些拼凑技术的“伪科技”企业。对此,将就未盈利企业的科技成色征求行业相关部门意见,更好统筹支持科技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谈及如何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力度以及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力度。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表示,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主要考虑是同步增加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使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拟上市企业的三分之一。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这些线索,一经查实,严惩不贷,通过这样的方式有力震慑那些试图带病闯关者,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看点三:督促投行在内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督促投行在内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真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这既是广大投资者的深切期待,也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司长申兵在会上表示,主要是在严监管、严问责、强功能、优生态等方面做好监管工作。 在严监管方面,明确对于“一查就撤”这种现象要追究到底、责任到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关注撤否率比较高和“业绩变脸”等市场比较关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强化内控,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也会在现场检查方面强化信息共享、监管执法联动,提升监管合力和效能。 要坚持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双罚”,依法用好资格罚、顶格罚等做法。特别是加大对在违法违规中负有责任的投行负责人、高管,乃至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等的处罚力度。对一些涉嫌严重违法,特别是那些帮助造假的中介机构,包括他们的人员,证监会会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证监会会真正把民事、刑事、行政立体追责运用到位。 在强功能方面,督促投行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加强项目甄别、估值定价这些投行涉及到的核心能力建设,真正为市场和投资人推荐质量好的“货真价实”的公司,同时把那些问题公司坚决挡在市场门外。 在优生态方面,投行的从业质量最终会体现在保荐上市公司的质量上,证监会非常重视发挥现在已经有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和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作用,让它真正起到“指挥棒”作用。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司长申兵在会上还提到,证监会将完善保荐代表人分类公示制度,真正让声誉约束硬起来。同时,加强对投行和从业人员廉政从业监管,重点打击不当入股、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对行贿人员的综合惩戒机制,让那些害群之马人人喊打、处处受限,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看点四:打击财务造假、违规绕道减持 财务造假触碰的是资本市场的底线,必须坚决打击,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表示,对于这点,证监会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他表示,最近几年,证监会投入了非常大的监管资源。大家关注到的一些案件,实际上也是这方面工作的体现。但坦率地说,与市场各方期待相比,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下一步,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增强合力,构建打击财务造假的综合惩防体系,具体主要是几个方面: 首先是重点打击五类行为。一是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对于造假的策划者、协助者,都要严肃追责,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二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要坚决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混进来的要坚决清除。三是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随意调节利润的财务“洗澡”行为。四是通过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进行造假的行为。五是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过程中伴随的一系列造假行为。这五类都是证监会要重点打击的。 二是全方位立体式追责。除了行政处罚,还要综合运用多种惩戒手段。刑事方面,证监会要用好公安、检察机关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联合查处一批典型恶性案件。民事方面,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可以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推出更多案例落地。对于主要责任人,坚决市场禁入。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退市。 三是强化公司内控防线建设。上市公司内部有效的内控体系是防止系统性财务舞弊非常重要的基础,所以证监会重点是压实公司董事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在反舞弊方面的职能,发挥公司治理内部制衡的作用。同时证监会鼓励内部人举报,证监会研究提高举报奖励金额。最后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证监会对于丧失职业操守、串通舞弊的这些中介机构,坚决从重处罚,坚决适用禁业罚等硬措施,同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是证监会要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及时发现、主动报告他们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线索,对于主动报告的,证监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做的目的是让造假者无处藏身。 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近期市场关注的减持制度也得到了监管回应。郭瑞明表示,证监会将出台更为严格、具体的措施以完善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则。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离婚、控股股东解散等情形的减持规则。二是明确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的减持规则。三是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对于违规减持将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对于拒不改正的严厉处罚。 看点五:队伍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情怀 《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突出严字当头、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坚持以自我革命引领自身建设,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这也是本次新闻发布会上的重点解读内容。 李超谈到,证监会党委和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系统观念,重点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个方面一体推进、持续发力。 证监会人教司负责人张朝东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在坚持资本市场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方面,证监会提出要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教育引导监管干部坚守金融报国、金融为民的初心,忠诚履行好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能职责,带着使命责任,做好各项工作。在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实践中,把牢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 在从严管理方面,证监会强调要持续推进中央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突出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形成并巩固严的氛围。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严重破坏了监管的公信力和资本市场的健康生态,广受诟病。接下来,证监会将围绕驻会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削减离职人员“职务身份价值”这一根本,从业务端和管理端综合施策,全链条进行治理,深化专项整治。 在从严监管方面,坚决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把严的导向体现到严的制度、严的执行、严的效果等各方面。围绕从严监管,证监会优化监管体制,增强力量保障,同时提升干部的监管履职能力,强化监管问责,推动监管亮剑。
据证监会网站,近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证监会系统抓好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会议指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强军建设等作出重要论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证监会系统要认真对标对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真抓实干、履职尽责,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会议强调,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了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证监会系统要把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贯通起来,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中央金融办、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的要求,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统筹推进今年各项工作。一要把防风险作为首要任务,突出稳字当头,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综合施策,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全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持续抓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妥处存量、严防增量。二要依法从严监管市场,抓紧谋划严把IPO入口关、加强上市公司和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健全监管执法制度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要坚持通过深化改革强本强基,尊重规律、尊重规则,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有力服务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四要依纪从严管理队伍,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驰而不息纵深推进证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力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 会议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集中体现了代表委员们的真知灼见,反映了各界的关切和期盼。要切实提高站位,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进一步提升办理质量,推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2月12日讯:REITs属于权益,监管首次对REITs产品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根据该规定,原始权益人及投资者双方均可将REITs确认为权益属性产品。 随着REITs产品的权益属性的明确,监管也推动建立符合产品特点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投资逻辑。在业内看来,公募REITs定位为特殊权益产品,不仅能够清晰引导原始权益人的明确发行逻辑,更有助于投资机构建立匹配的投资逻辑、投资策略、风险控制、会计核算以及考核机制等。 首批REITs自2021年6月上市,2年半以来已有33只产品在运行中。某资管投资经理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历经了REITs产品扩容、二级市场的波动之后,监管对REITs明确定性是符合行业特性的。“REITs刚刚推出的时候,不少机构把它当做债权对待,还闹过笑话,不少券商是将这业务归为固收部来管,后面发现REITs的波动不比个股低,应该归为权益部门。”该人士表示。 澄清偏差与分歧,监管明确REITs权益属性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并表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负债还是权益,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证监会认为,并表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负债还是权益,主要取决于原始权益人是否存在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具体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是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现金分配义务。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监管要求,若基础设施REITs产品连续两年未按照相关规定将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进行收益分配的,相关基金产品将按规定被交易所终止上市。据此,发行人有权选择在交易所终止上市以避免前述规定要求的现金分配义务。 二是基础设施REITs是否可以避免到期强制清算义务。基础设施REITs虽然成立时设置了初始期限,但其可通过扩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资产延长合同期限。 因此,如发行人已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说明前述分配、终止上市和扩募延期安排,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判断为金融负债的约定,则发行人不存在不可避免的支付义务,并表原始权益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将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权益。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投资方的会计处理角度看,其持有的份额在性质上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一直关注REITs财税政策研究的瑞思不动产金融研究院第一时间给出解读。该研究院认为,上述分析和监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的权益属性,澄清了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各方对于基础设施REITs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有利于消除原始权益人参与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疑虑,进一步提升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市场提供优质资产的积极性。 影响一:有利于机构布局积极性 明确并表型原始权益人合并报表层面应将REITs其他方持有的份额列报为权益,为何能够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在中金看来,REITs归为权益,实现了不出表、保留资产控制权的同时增加权益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这对于机构而言,则有利于提升此类原始权益人推动优质资产首发、扩募上市的积极性,助力REITs市场持续扩容。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明确REITs为权益有助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企业杠杆预期,原始权益人尤其是央企与国企等特别关注盘活存量资产、降杠杆作用,由于REITs能否计入权益工具缺乏明确制度安排,在权益属性认同和积极推进项目培育方面仍存在困惑和疑虑。明确后将大大提高企业发行的积极性,从而助力公募REITs市场持续扩容。 明确了在会计核算时RIETs为权益属性产品对于机构而言,可以选择将估值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消弭二级市场短期波动对利润表的影响,缓解市场因流动性和止损压力带来的被动减持行为,鼓励机构投资人长期持有,较好地匹配公募REITs品种长期投资的业务实质。为社保资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和其他配置型投资者进入市场夯实根基,进一步优化投资者结构,推动长期配置型资金比例提升。 此外,公募REITs市场可以更好发挥长期投资者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定价功能,引导实体资产的一二级交易市场良性交互。 影响二:有利于投资者明确风险 公募REITs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除了本身资产经营变化影响外,受宏观经济、政策、资金等因素影响较大,根据中证REITs全收益指数测算,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1月31日,振幅达到58%,如此幅度的波动性也充分说明其更贴近权益属性的特征。 今年年初,REITs二级市场持续震荡,截至目前,全市场33只REITs产品首尾收益差距达35个百分点,全市场年内正收益的REITs有9只,中金安徽交控REIT和富国首创水务REIT收益率超过7%。还有19只REITs年内收益为负数。 其中,嘉实京东仓储基金设施REIT年内跌幅达到28.06%,华安张江产业园REIT、国泰君安凌钢创新产业园REIT、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中金普洛斯REIT、东吴溯源产业REIT和博时蛇口产园REIT等多只REITs产品跌幅超过10%。 “REITs也能跌停。”今年年初,投资者深刻感受到了REITs的波动。今年1月4日嘉实京东仓储基础设施REIT公告称,自2024年1月起,其持有的“武汉市东西湖区京东商城亚洲1号仓储华中总部建设项目”租金下滑,引发市场对租金的担忧。次日,该REITs大幅下跌7.57%,到了1月8日,再次下跌8.64%。 因三天累计下跌达到17%,嘉实京东仓储基础设施REIT在9日宣布了停牌一天,复牌后1月10日盘中再次跌停,最终收跌9,92%。至此,租金下滑的市场情绪才告一段落。 一直以来,市场对REITs的风险提示也有所不同,有机构给出R4(进取型),也有机构给出C3(中风险)。此次REITs归为权益,对于投资者而言,更为直接地明确了风险,继而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投资REITs产品。
转融券在市场上引起较大争议,也迎来了监管加码监管。 2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两融”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对融券业务提出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一是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依法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存量逐步了结;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三是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将依法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 这是继10天前转融券T+1新政之后,监管再次对转融券业务出手。在业内看来,此次监管举动的背后是对市场呼声的顺应,从适合国情市情的角度出发来完善交易监管制度。 记者关注到,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国泰基金、华宝基金等基金公司迅速通过官方网站表示,严格落实证监会关于融券业务的相关要求,暂停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审慎稳妥推进存量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逐步了结,确保相关业务平稳运行。 券商测算:新规后转融券规模将大幅下降 融券在促进价格发现,避免股价暴涨暴跌,实现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基础性交易工具。在当下的投资者情绪中,转融券被视为“做空”的洪水猛兽,成为矛盾的焦点。 如何解读这一政策变化?有头部券商信用业务负责人表示,本次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从总量上限制了融券和转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二是禁止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从结构上限制了特定融券策略的交易行为;三是再次重申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禁止性规定,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 那么,当下A股市场融券规模如何?这一新政对市场的影响该如何测算? 数据显示,截至昨日收盘,全市场融券余额613.59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为0.1%;转融券余额835.87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为0.14%。整体来说,在证监会结合市场情况对融券业务采取一系列加强举措后,现阶段融券业务已处于较低的规模水平。 目前市场上的券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营盘自有券;二是外部投资者借券。外部投资者借券采用中央结算模式,都需要通过中证金转融券。此次监管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影响多大? 来自华创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徐康数据显示,此前调研数据来看,转融券规模作为融券券源的占比在80%左右,此次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依法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意味着转融券规模设置“封顶值”在800余亿元的上限,同时,部分公募基金发声“审慎稳妥推进存量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逐步了结”,叠加禁止融券T+0、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转融券效率调整为次日可用等收紧融券的措施,预计融券需求会受到明显抑制,融券规模大幅下降,属于市场利好。 此外,禁止融券T+0此次也被明确下来,有市场观点指出,禁止融券T+0基本在预期内,融券T+0不利于投资公平性。 顺应投资者呼声,监管持续优化转融券政策 在经济基本面并无明显变化之下,近期市场表现出的急跌,消息面与情绪面的交织共振引发了一定的恐慌。坚定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举措加码,2月6日,汇金宣布已于近日扩大ETF增持范围,并将持续加大增持力度、扩大增持规模。随后,证监会将继续协调引导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机构、年金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更大力度入市,并对转融券等制度进行了优化。 上述头部券商信用业务负责人分析指出,当前,A股市场波动较大,证监会顺应市场投资者呼声,优化融券、转融通等制度规则,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并禁止客户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监管机构呵护市场的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的监管,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健全适合国情市情的交易监管制度,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下半年以来,监管持续优化融券等相关制度。 2023年10月,监管围绕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发布一系列举措,比如提高融券保证金,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此外,限制上市高管和核心员工融券出借,并对大宗套利等借助融券非正当获利方式进行监管。 今年1月28日,证监会再次调整融券制度,一是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1月29日实施;二是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因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自3月18日起实施。随后,中证金融公司通知,暂停转融通借入证券实时可用。 持续加码融券制度调整,在分析人士看来,旨在进一步呵护市场并防止恶意做空力量。方正金融团队分析人士认为,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主要是为了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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